为深入贯彻《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》 (国发〔2019〕12 号),挖掘地方(乡村)特色资源,助力乡村振兴,帮助乡村产业确立“以标准提质量,以质量建品牌,以品牌促销售”的发展方向,特开展广东省地方特色产品认定项目。
一、条件及范围
地方(乡村)特色产品。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、鲜明的地域特色、优良的产品品质和广阔的开发潜力,包括特色种植产品、特色养殖产品、特色食品和特色手工产品等。
(一)特色种植产品。主要包括特色粮薯豆、油料、蔬菜、果品、食用菌、道地中药材、茶、咖啡、棉麻、花卉苗木等。
(二)特色养殖产品。主要包括特色畜禽产品和特色水产品。其中,特色畜禽产品包括特色草食畜、猪、禽、蜂、蚕茧等,以及列入《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》的特种畜禽产品等。特色水产品包括除青、草、鳙、鲢四大家鱼之外的特色水产品,不包括《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》所列物种。
(三)特色食品。主要包括经过特殊工艺加工,具有地域特点、文化内涵、独特风味的特色食品,含乡土卤制品、酱制品、豆制品、腊味、民族特色奶制品等。
(四)特色手工产品。主要包括采用传统特色手工技艺生产的具有地域、民族、历史和文化特色的手工艺产品,含手工编织、刺绣、剪纸、蜡染、陶艺、雕刻等产品。
具有以下条件者优先:特色产品获得地理标志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;入选省级以上(含省级)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;所在村镇是经农业农村部批准认定的全国“一村一品”示范村镇。
二、申报事项
原则上由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按照优中选优、公平公正原则,组织申报推荐。农业合作社、大型生产企业等实体,经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推荐,经论证评估后,符合要求的,也可以提出申请。
(一)遴选申报。相关机构对照申报条件组织遴选申报,并填写《广东省地方特色产品申报表》。
(二)审核。对申报的地方特色产品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的将发布名单,多种形式加大地方特色产品推广。
(三)根据受理名单,开展起草和发布地方特色产品标准、开发市场、评价实施等工作。
(四)颁发《广东省地方特色产品认定证书》及标识,并移交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,由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授权当地符合要求的企业/合作社使用。
附证书样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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